[摘要]“闲时”、“闲钱”是休闲消费必不可少的前提,然而,不少农民工“闲时”、“闲钱”还缺乏,休闲消费能力有限。同时,部分农民工休闲观念偏颇,休闲技能缺乏,休闲消费存在误区。本文认为,破解农民工的休闲消费问题,提升农民工的休闲消费能力和品位,一要更新观念,明确休闲消费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二要强化法律的权威,落实相关待遇,提高广大农民工的体闲消费能力;三要加强休闲消费教育,优化农民工的休闲消费行为。 当前休闲消费持续升温,有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居民旅游休闲、文化休闲、体育休闲及其他休闲等休闲消费的规模在17000亿元左右,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 56%、GDP的5.07%。休闲消费既是拉动内需促进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更是丰富居民生活实现个体发展进步的内驱力。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因此,关注广大农民工的休闲消费问题,既是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更是提升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实现农民工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然而,农民工人数多、就业分散、流动性强,要掌握他们的休闲消费状况实属不易。目前权威部门还缺乏这方面的统计资料,理论界可供借鉴的研究成果也较缺乏,为使研究顺利进行,我于2010年深入湖南株洲和广东广州两地的农民工中进行调研。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相结合的形式,涉及建筑、制造、餐饮、环卫、娱乐等行业从业的农民工。此次调研共随机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86份,有效回收率96.5%,个别访谈150余人。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的休闲消费现况不容乐观,休闲生活令人堪忧。 一、很多农民工还缺乏“闲时”、“闲钱”,休闲消费能力有限 “闲时”,是指扣除劳动时间和必要的生理需要时间之外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闲时”是进行休闲消费必不可少的前提。马克思曾尖锐地指出:“一个人如果没有一分钟自由的时间,他的一生如果除睡眠饮食等纯生理上的需要所引起的间断以外,都是替资本家服务,那末,他就连一个载重的牲口还不如。他身体疲惫,精神麻木,不过是一架为别人生产财富的机器。”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没有任何自由时间,他就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只能是“役畜”!这样的劳动者根本没有休闲消费的可能。“闲钱”是指人们的现期或预期收入满足了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的节余部分,同样,它是促成休闲消费的要件之一。因为人们虽然可以消费一些政府和非盈利性组织免费提供的休闲产品,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我国公共休闲产品仍然匮乏的情况下,休闲主体总是或多或少地要为自己的消费埋单。当然,“闲时”与“闲钱”只是休闲消费的两个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下面我们从这两个要件出发,考察分析农民工的休闲消费现状。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对工时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调整。该《决定》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每个工作日为8小时,每周休息2天,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一直沿用至今。然而,法律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农民工的劳动工时普遍超标。笔者调查发现,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之内的仅占13.5%,8-10小时的占41.7%,10-12小时的占23.1%,12小时以上的占21.7%。只有8.3%的农民工表示他们享受正常的“双休日”,26.4%的人表示他们没有“双休日”,但可享受2-4天不等的月休假,58.8%的农民工表示他们所在的单位根本没有常规的休假制度,有没有休息日取决于单位的生产任务,如果生产任务重,工期紧,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没有一天休息时间也不足为奇,另有6.5%的农民工表示自己是流动就业,无所谓“双休日”。至于“带薪休假”,被调查的农民工众口一词,表示从没享受过,有些人甚至表示压根就没听说过。农民工们反映,他们的工资不是当月发放,一般有2-3月的工资被单位扣留,如果在生产淡季辞职、跳槽,部分被截留的工资很难要回。即使无事可做,大部分农民工也会按时报到,老实上班,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当然也不会有人放弃几千元被扣留的工资潇洒走人。由此看来,对于农民工而言,可自由支配的“闲时”是十分稀缺的资源,其实,对于农民工而言,同样稀缺的还有休闲消费所必备的“闲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月工资在1000元以下的农民工占被调查人数的18.7%,在1000-1500元之间的占40. 2%,1500 -2000元之间的占22%,只有19.1%的农民工表示他们的月工资超过2000。农民工的工资偏低,但家庭负担较重,67%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收入的一半以上会寄回老家或是过年过节带回家,72. 5%的农民工表示会计划并限制自己的日常开支,因为他们的工资是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 “闲时”与“闲钱”的双重缺失,让农民工的休闲消费能力偏低,甚至很多人认为休闲消费就是在工余时间购买一些日常生活用品,除此之外,几无支出。与城镇丰富多彩的休闲生活相比,农民工的闲暇生活基本可以用单调乏味来形容。由于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农民工每天的工余时间以休息为主,好不容易遇上一个休息日,也很少有人有意识地安排一些有意义的休闲活动。农民工的闲暇生活无明确的目标,少花钱或不花钱是他们选择休闲活动的基本原则,“三闲”(闲呆、闲聊、闲逛)成了休闲生活的主题。我们的问卷调查中有这样一项调查内容:“请您写出三项最喜欢或经常参加的闲暇活动”,调查显示,排在前几位的分别是睡觉(39.7%)、聊天(36.8%)、打牌(32.3%)、看电视(29.5%)、逛马路(25%),农民工被动休闲、吝惜消费的特征十分明显。 二、农民工休闲观念偏颇,技能缺乏,休闲消费存在误区 其一,部分农民工认识上存在偏差,他们认为工作是“硬道理”,休闲是“软权利”,甚至认为休闲是挣来的“福利”。至于休闲消费,很多农民工抱着不以为然的态度,错误地认为休闲消费是城里人为“烧钱”玩出的新花招,农民工不必也不会进入此种消费领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的休闲观念相对开放,部分人渴望并想法设法融人城市的休闲生活,持上述观点的主要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农民工,他们固守传统的思维模式,没有认识到适当的休闲消费是对劳动的有益补充,是对人的本质更高层次的确认。 其二,部分农民工渴望休闲消费,不过他们将休闲消费错误地等同于“年节”消费,逢年过节能够体面地走亲访友、款待宾朋是一件非常满足和值得荣耀的事情。在个案访谈中我们发现,农民工的年节开支普遍不低,少则一、二千元,多则上万元,而且这种情况在新、老农民工中没有明显区别。有人坦言,逢年过节几乎花光平时节省下来的所有工资,这种所谓的休闲消费实际上是要了“面子”,丢了“里子”,苦了“日子”。 其三,部分农民工的休闲消费欲望处于“被”缺乏的状态,这以新生代农民工居多。所谓“被”缺乏,是指受城镇日益浓厚的休闲氛围的影响,部分农民工也表现出强烈的休闲消费需求,但由于“闲时”、“闲钱”的缺乏而只能压抑自己的欲望。长久的压抑使一些人陷入畸形的休闲消费境地,有时甚至会不顾自身的支付力而选择一些高消费项目以寻求暂时的愉悦与满足,“纵欲”过后又不得不“节欲”以维持收支平衡,如此折腾,让人心力交瘁,休闲消费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 其四,部分农民工休闲技能缺乏导致休闲消费品位不高。在调查中,也有一些农民工表示他们在闲暇时间会经常进行休闲消费,而他们乐意选择的消费项目无外乎是会友聚餐、打牌打麻将、租碟看录相、上网玩游戏、购物等。农民工们普遍反映,因为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休闲消费所必须的审美、欣赏能力,他们很少参观公园、博物馆、展览馆,更不愿意掏钱看电影、听歌、欣赏演唱会、旅游,也极少进图书室(馆)、逛书店。也就是说,由于休闲技能缺乏,农民工仅有的休闲消费缺乏文化内涵,个别人甚至痴迷黄、赌、毒,休闲消费应有的功能被严重扭曲。 三、发展农民工休闲消费的对策与建议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破解农民工的休闲消费窘境,落实与提升广大农民工的休闲消费能力,实现休闲消费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主旨的复归至少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更新观念,明确休闲消费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新休闲消费观念,需要制度层面的支持。尽管休闲消费是人的较高层次的消费活动,但不能将休闲消费视之为可有可无的奢侈性消费。在温饱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奢谈休闲消费固然很不现实,但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人们“体面劳动”和“生活得更有尊严”,休闲消费也理所当然要实现从“福利”向“权利”的转变,应高度关注广大民众的休闲权。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休闲权,想方设法促进民众的休闲消费。广大农民工也应自觉更新休闲观念,主动争取休闲机会并用进取的心态主动加入到休闲消费的行列之中。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对不希望把自己当作愚民看待的无产阶级来说,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比面包还重要。”农民工休闲生活质量的提高,需要广大农民工的“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需要广大农民工成为休闲消费的参与者。 其次,强化法律的权威,落实相关待遇,提高广大农民工的休闲消费能力。当前一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用人单位无故或变相延长劳动时间,侵占节假日,压低劳动报酬,甚至拖欠工资,拒交或欠缴养老、医疗等保险,使农民工既无“闲时”,也缺“闲钱”,不具备休闲消费能力。当劳动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往往遭到的是用工单位无理解雇。用工单位缘何能“集体违法”?除了法律意识淡薄外,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是主要原因。一些用工单位表示,农民工流动性强,维权意识弱,有关部门的检查也只是例行公事,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有些地区主管部门唯经济指标是从,劳动违法问题很少予以关注。即使一些违法用工偶尔被查处,但违法所得远远高于罚金支出,正因为于此,用工单位彰显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较少顾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工真正成为“有闲一簇”,必须强化法律的权威,-是加强宣传并提供多渠道的法律援助,让广大农民工敢于、便于、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大违法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一些漠视法律的用工单位付出高昂的违法代价,通过强制手段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劳动者的权益。三是继续完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休闲权和休闲消费自由,促进休闲消费合理化、常规化、科学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是要加强休闲教育,优化农民工的休闲消费行为。休闲教育能帮助人们健康愉快地度过闲暇时光,其本质直接指向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一般而言,休闲教育分为三种类型:休闲理论与研究教育,主要培养休闲理论、休闲规划等方面的研究型人员;休闲管理及服务教育,主要培养休闲管理和服务的从业人员,是一种职业教育;休闲技能与品德教育,主要引导大众文明、健康、愉快地体验和享受休闲,是一种大众休闲教育。如前所述,目前广大农民工休闲消费缺失,即使是少数拥有消费实力的农民工,其消费品味明显偏低。因此,针对广大农民工的休闲教育主要是第三种类型,即着眼于技能与品德的大众休闲教育:其一,阐释劳动与休闲的关系,帮助农民工改变主动工作被动休闲的生活序列,积极地进行休闲消费;其二,传授休闲知识,培养休闲技能,激发劳动之外的生命潜能。教育他们摆正物质消费与精神文化消费的关系,提升休闲消费的文化含量。倡导休闲伦理,提倡“雅闲”,规范“俗闲”,排斥“毒闲”,选择积极的休闲消费。其三,通过农民工夜校等形式,加强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这种教育有利于从根本上提升农民工的休闲消费能力。学习和接受教育有利于完善休闲消费方式,农民工更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挖掘潜能,提升实力。 本文网址:http://www.liangjiang.org/article-4056-1.html |